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詞條說明
廣東鑫涌律師事務所點評: 問題三:員工不勝任現有工作崗位,可否隨意調崗? 不勝任工作是企業調崗的常見理由,根據《勞動合同法》*四十條的規定,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用人單位提**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本條間接規定了在員工不勝任現有崗位的前提下企業有單方調崗的權利。 但該單方調崗的權利也不是不受任何約束
近日,李先生收到了來自某市中級人民*的二審判決書,位于某區一套70多平方米的房子有了歸屬,他的心也放了下來。為了幫失去父親的侄子購買新房,李先生找到侄子的母親,也就是他的弟媳**名貸款,當時商定侄子日后返還購房款及裝修費。房屋首付、貸款都是李先生所付,但房產證上寫的是弟媳的名字,結果李先生差點錢房兩空。為此,李先生一紙訴狀將弟媳告上法庭。 在二審中*認為,涉案房屋的購買合同、擔保合同、借款合同
案件簡介: 田某大學畢業后就留在了上海,至今在上海工作已近有10年。較近她找了一份在某公立醫院的工作,雖然醫院在招聘簡介上寫明要求想招聘一位“老中醫”,但經過與院長、人力資源主管面談后,院**對小田還是比較滿意,最后雙方簽訂了3年勞動合同,試用期三個月,期限自2012年3月28日起,職務為婦產科醫生。 雖然在入職的時候小田已經告訴醫院的招聘人員,她學的是中醫,但在她入職不久還是被從中醫部門調到西醫
“公司有權利限制我的戀愛嗎?”前兩天,一不愿透露工作單位的張先生來電,他稱其所在的公司內部規定,同單位的人不得談戀愛,一旦發現其中一人**離開。張先生稱剛相處的女朋友也在這家公司,而二人是戀愛后才得知公司這項規定的,這份另類的戀愛規定一直困擾著二人,他們非常不解,也非常為難。權衡之下,他們選擇致律師:規定違法不必遵守. 對此,廣東鑫涌律師事務所律師認為,不管是禁止員工一定時間內戀愛,還是禁止同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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