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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3日,婁底市**前孫水河公園里,一家三口不慎溺水,一男子奮不顧身下河施救,3人相繼被救起,施救男子終因體力不支遇難。讓人心寒的是,當救人者遇險時,被救的一家三口漠然地選擇了離開,甚至在遭遇旁人阻攔時說了句“關我屁事”。(7月5日《三湘都市報》) 公眾對這一家人的鄙視、譴責、憤怒,都是可以想象、可以理解的。但是,無論這樣的事情多么令人氣憤,這樣的人畢竟是少見又少見。在很多人遭遇險情時,我們都能看
是不是所有遺產都可以繼承,并不是這樣的,有些遺產一定不能繼承,哪些財產不屬于遺產繼承范圍? 廣東鑫涌律師事務所點評: 下列權利、義務在被繼承人死之后不能作為遺產: 1. 與被繼承人的人身密不可分的人身權。如公民的姓名權、名譽權、榮譽權、**等。 2. 與公民的人身有關的債權、債務。這 類債權債務是以特定人的行為為客體的,與債務人、債權人的人身有密切聯系。這些權利義務在債權人死亡時,不能作為遺產
原告樂某訴被告黃某歸還借款200萬元。因原告樂某僅提供被告寫的借條作為證據,沒有其他證據證明全部借款事實,二審*審理后對借條上載明的借款金額僅予以部分認定。 在二審*的審理中,原告樂某向*提供建設銀行查詢單,證明原告曾通過建設銀行轉帳63萬元給被告黃某,作為履行200萬元借款的一部分。原告稱其余款項通過現金支付給被告黃某,被告黃某也出具了200萬元的借條。 二審*審理后認為,雖然被告向原
**實踐中常見的離婚糾紛中房產歸屬、分割問題及處理方式 1、婚**方支付全部房款,并**房產證。此情形下,無論婚前還是婚后**房產證,該房產都歸屬于付款方的個人財產,另一方無權要求的對該房產及其增值進行分割。廣東鑫涌律師事務所 2、婚前個人支付全部房款,婚后**房產證,產權登記在個人名下的。我們認為應認定為個人財產,因為根據婚姻法*17條的規定,該房產既不是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新增的財產,也不是雙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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