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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資理財公司內部形成“資金池”的,能否認定為非法吸收資金行為《解釋》*1條*1項規定的“未經有關部門依法批準或者借用合法經營的形式吸收資金”,針對的是行為方式,但過于模糊。實踐中,大部分作為中介機構的融資公司本身不吸收、不使用資金,只是幫助他人(用資方)吸收資金,那么其幫助他人吸收資金又該如何認定呢?根據《解釋》*1款*2項規定“通過媒體、推介會、、手機短信等途徑向社會公開宣傳”,只要融資公司采取
刑事辯護控訴方在訴訟中的優勢1、控訴方作為國家利益的代表,以國家的名義進行活動,其權利的行使有國家強制力作**,控訴方對刑事訴訟的參與旨在履行法律所賦予的職責和權力。2、控訴方可對被指控人采取逮捕、拘留、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拘傳等強制措施,以限制其人身自由。3、在審判前的階段,控訴方有權訊問被指控人,并且被指控人的陳述可以作為支持控訴方指控的一項重要證據;此外,控訴方還可采取搜查、扣押等手段收集證
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高消費限制的對象是失信被執行人,如果法人企業被列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的,股東是有可能被限制高消費的。相關法律規定:《較高人民*關于公布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信息的若干規定》**條被執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應當將其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依法對其進行信用懲戒:(一)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的;(二)以偽造證據、暴力、威脅等方法
清算組成員明知職工構成并在進行鑒定,卻未考慮其待遇給付的,構成重大過失,應承擔賠償責任本案要旨:公**定代表人在組織公司清算過程中,明知公司職工構成并正在進行等級鑒定,卻未考慮其等級鑒定后的待遇給付問題,從而給職工的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該行為應認定構成重大過失,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作為清算組成員的其他股東在公司解散清算過程中,未盡到其應盡的查知責任,也應認定存在重大過失,承擔連帶賠償責任。酒店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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