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詞條說明
在債務糾紛案件中執行律師能提供那些法律服務 一、為當事人進行調查取證、查詢相關財產線索。 根據《律師法》*35條的規定,受委托的律師根據案情的需要,可以申請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調取證據或者申請人民法院通知證人出庭作證。???律師自行調查取證的,憑律師執業證書和律師事務所證明,可以向有關單位或者個人調查與承辦法律事務有關的情況。查詢財產方面基本上體現在房產、車輛
法院在執行過程中,通過**被執行人的財產,以實現債權的合法權益。強制**過程大致可分為以下階段: 一、評估價格 評估價格是**的前置程序。在對被查封、扣押、凍結的被執行人的財產進行變現前,法院應當委托依法成立、具有相應資質的資產評估機構對其進行價格評估。對評估結果,法院應當及時向執行雙方當事人送達評估報告。當事人對評估結果有異議的,可向法院請求復議,法院再要求評估機構進行復議。 二、作出強制**
財產線索查詢都有哪些途徑?經常聽到有些債權人說:債務人都沒錢了,還起訴干什么,凈多花錢。那么天天滿嘴假話,叫苦連連,卻又吃香喝辣,跟沒事人一樣的債務人,把錢藏哪了?一、首先我們來看一看,債務人的財產分類。債務人包括自然人和法人。自然人和法人的財產形態不一,數量大小有差別,但大同小異。債務人的財產包括:固定資產(動產、不動產):現金:股權投資(上市公司股票、權證):所購有價證券,包括金融債券、企業債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公證債權文書執行若干問題的規定》的四大亮點解讀
為進一步完善公證債權文書執行程序,充分發揮“賦強公證”在糾紛預防方面的功能,2018年6月25日較高人民法院審判***1743次會議通過了《較高人民法院關于公證債權文書執行若干問題的規定》(以下簡稱《規定》),《規定》自2018年10月1日起施行。 一、《規定》明確了執行依據及內容 《規定》*三條、*四條對公證債權文書的執行依據及內容進行了明確。鑒于執行證書是在長期實踐中探索形成的,且在核實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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