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詞條說明
消費者可根據不同年齡段的兒童需求選擇合適的產品。 防曬產品:對于新生兒來說,戶外活動需求較少。6月齡以下嬰兒皮膚嬌嫩,體表面積與體重的比值較高,涂抹防曬產品較*發生不良反應,因此,不宜使用防曬產品,應當避免日光直射期外出(每日上午10點至下午2點)。需要外出的話,盡量以戴帽子、打傘、穿著淺色純棉衣物等物理遮蓋的方式防曬。對于6月齡以上至2歲的嬰幼兒,仍然以衣物遮蓋防曬為主,也可以使用SPF10
無機防曬劑是一類白色無機礦物粉末,目前《規范》中允許使用的只有二氧化鈦和氧化鋅兩種物質。 無機防曬劑的防曬機制與其粉末粒徑大小有關。當粒徑較大(顏料級別)時,防曬機制是簡單的遮蓋作用,這類粉末在皮膚表面形成覆蓋層,把照射到皮膚表面的紫外線反射或散射出去,從而減少進入皮膚中的紫外線含量,就像一束光照在鏡子上被反射出去一樣,屬于物理性的屏蔽作用,所以也稱為紫外線屏蔽劑,防曬作用較弱。但隨著粉末粒徑的
1.實際生產企業與化妝品生產企業為同一集團公司,應提交實際生產企業與化妝品生產企業(申請人)屬于同一集團公司的證明文件和企業集團公司出具的產品質量保證文件。 2.涉及委托加工,需提供委托生產加工協議書原件(需確認產品名稱、實際生產企業名稱、地址信息與申請表致)和化妝品實際生產企業資質證明文件原件(需確認實際生產企業名稱、地址信息與申請表一致)。無法提供生產資質證明文件原件的,應提供經過公證的復印件
2020年6月29日**公布了《化妝品監督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新《條例》),自2021年1月1日起實施。新《條例》在《化妝品衛生監督條例》的基礎上,將特殊用途化妝品和非特殊用途化妝品調整為特殊化妝品和普通化妝品,強調了依據產品*風險程度對化妝品分類管理的監管理念。染發、燙發、**、防曬、防脫發的化妝品產品作為特殊化妝品管理,宣稱新功效的化妝品產品,考慮到其*風險,也納入到特殊化妝品范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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