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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詢證函》上蓋章確認了欠款金額和債權人,可以作為債權憑證,無相反證據不能推翻
在《詢證函》上蓋章確認了欠款金額和債權人,可以作為債權憑證,無相反證據不能推翻案例總結:(1)當事人在《詢證函》上記載的欠款金額、欠款時間及債權人蓋章確認的行為具有法律效力,如無其他相反證據將承擔法律后果。(2)債務人主張《詢證函》系為了配合“做賬”而不具有真實交易的基礎,應該提出充足的證據。法院經審核,雙方具有一定的真實交易基礎和交易背景的,對于《詢證函》確認的債務金額,即具有了一定的裁判根據,
從事經營活動的承租人以租賃房屋存在行政管理限制致其無法辦理營業執照為由,要求解除租賃合同的,如何處理?
從事經營活動的承租人以租賃房屋存在行政管理限制致其無法辦理營業執照為由,要求解除租賃合同的,如何處理?答:實踐中應區分以下情形處理:(1)因租賃房屋在使用上存在行政管理限制,致使承租人無法以該房屋為經營場所辦理營業執照,租賃合同目的無法實現,承租人主張解除租賃合同,并要求出租人承擔違約責任的,應予支持。但承租人違反合同約定用途使用房屋,或者承租人在簽訂合同時知道或應當知道租賃房屋存在上述限制的除外
不應當退還投標保證金利息的情形(1)投標人在投標截止時間前撤回已提交的投標文件的。(2)投標截止后投標人撤銷投標文件的,招標人可以不退還投標保證金。(筆者注:不僅利息不退,投標保證金也不退)(3)中標人無正當理由不與招標人訂立合同,在簽訂合同時向招標人提出附加條件,或者不按照招標文件要求提交履約保證金的,取消其中標資格,投標保證金不予退還。(筆者注:不僅利息不退,投標保證金也不退)(4)流標、廢標
房屋買賣過程中,什么情況下買方可以解除合同?答:如果賣方的行為足以導致房屋買賣合同無法履行如房屋被*三人查封、房屋被抵押賣方不按期限解押、賣方不按合同約定辦理過戶手續等原因則買方當然可以要求解除合同。還有一種情況,就是當房屋存在漲價或漲價的趨勢時,賣方向買方提出漲價、加價或提出“房子不賣了”給買方賠償金等情況,根據《合同法》*九十四條之規定,買方可以要求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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