詞條
詞條說明
【案情簡介】 被告張某于2003年11月25日進入原告某公司工作,雙方于2008年12月31日簽訂了期限為2009年1月1日到2011年12月31日的勞動合同。被告擔任某門店的電腦主任職務。2008年9月13日被告在原告舉辦中秋促銷活動期間,在征得了業務部賀財務部的同意后,以團購形式向某公司銷售30臺某**電腦。時候被告因工作失誤未按照原告的規定辦理團購申請單。2010年4月6日原告進行了通報,
【案例回放】2007年4月,原本擔任上海某公司*策劃的楊女士請了一個月長假到國外探望丈夫。5月21日重新上班時,她得知公司一個項目宣布解散,包括她在內的總共十名員工將要離職。但這時她發現自己懷孕了,為此公司不能解除她的勞動合同,就給她安排了一個清潔工的工作。負責清掃公司男、女廁所,負責地面、紙簍、馬桶和洗手面盆等的清潔、消毒和衛生工作。這令她氣憤不已:“我月薪9000元,如果簽了這份合同,估計就
7月3日,婁底市**前孫水河公園里,一家三口不慎溺水,一男子奮不顧身下河施救,3人相繼被救起,施救男子終因體力不支遇難。讓人心寒的是,當救人者遇險時,被救的一家三口漠然地選擇了離開,甚至在遭遇旁人阻攔時說了句“關我屁事”。(7月5日《三湘都市報》) 公眾對這一家人的鄙視、譴責、憤怒,都是可以想象、可以理解的。但是,無論這樣的事情多么令人氣憤,這樣的人畢竟是少見又少見。在很多人遭遇險情時,我們都能看
原告樂某訴被告黃某歸還借款200萬元。因原告樂某僅提供被告寫的借條作為證據,沒有其他證據證明全部借款事實,二審*審理后對借條上載明的借款金額僅予以部分認定。 在二審*的審理中,原告樂某向*提供建設銀行查詢單,證明原告曾通過建設銀行轉帳63萬元給被告黃某,作為履行200萬元借款的一部分。原告稱其余款項通過現金支付給被告黃某,被告黃某也出具了200萬元的借條。 二審*審理后認為,雖然被告向原
公司名: 廣東鑫涌律師事務所
聯系人: 許宜群
電 話: 755-83283091
手 機: 13809892972
微 信: 13809892972
地 址: 廣東深圳羅湖區羅湖區深南東路2001號鴻昌廣場1109室
郵 編: 518031
公司名: 廣東鑫涌律師事務所
聯系人: 許宜群
手 機: 13809892972
電 話: 755-83283091
地 址: 廣東深圳羅湖區羅湖區深南東路2001號鴻昌廣場1109室
郵 編: 5180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