詞條
詞條說明
*賠償責任限制,是海商法中特有的并區別于民法損害賠償的一項特殊法律制度,指因從事航運或與之有關的船舶因船長、船員的行為或其他原因,發生海損事故造成人命和財產的重大損失時,責任主體依法在一定限額內予以賠償的法律制度。主體資格的認定:是否具有主體資格是申請*賠償責任限制首先要考慮的問題。1957年《船舶所有人責任限制公約》*6條規定,責任限制主體包括兩類人:第一類為船舶所有人、承租人、管理人和經營
申請撤銷裁決的期限是指當事人申請撤銷仲裁裁決的一定期間。這對于當事人特別是原來的敗訴方而言,是一個非常重要的問題。*海商律師提醒:當事人如不按期提起撤銷裁決的申請,則是權利的怠慢者,法律也無保護的必要。因此,大多數國家都對此問題進行了規定和限制。一般而言,這種申請應當在裁決公布后一個很短的期限內提出,但對于這種期限,各國的規定有所不同。一般為3個月。例如,瑞典法律規定,當事人應在收到裁決書之日起
*海商律師:如何向海運承運人索賠因承運人的運輸責任所造成的損失,其原因是多頏的,且又較為復雜,大致可以歸納為以下6類:1、短卸、短裝,錯裝、學習班裝;2、酏載不當,積載不良;3、貨艙不潔,殘損毀失;4、船體陳舊,不適航載;5、中途短損,延遲交貨;6、無端變更航線或航期。索賠時效:進口的貨物抵港后,收貨人應迅速報關,并根據提單、箱單所列情況,查貨驗貨。如發現貨物存有破損、短缺及規格不符等問題時,保
重慶市港航管理局成立于2000年8月,為重慶市*直屬的承擔全市水上交通運輸行業行政管理職能的副廳級事業單位,同時掛“重慶市地方*局”、“重慶市船舶檢驗局”的牌子,實行三塊牌子,一套班子,統一定編,合署辦公。重慶市港航管理局的主要職責包括:(一)參與港口、地方航道、水路運輸、水上交通安全,船舶(含漁船)檢驗、地方*相關政策、制度、技術標準起草和監督實施工作。承擔行業發展研究,以及有關規劃編制
公司名: 上海市協力(重慶)律師事務所
聯系人: 陳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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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 機: 15123263769
微 信: 15123263769
地 址: 重慶江北江北嘴國金中心1號樓9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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