詞條
詞條說明
因車輛違章被依法扣留的機動車的當事人車主,依據《*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百一十二條規定,當事人在30日內不到交通管理部門接受處理的,并經公告3個月仍不來接受處理的,對扣留的車輛依法處理。按照相關規定,9座以下的小型普通汽車是無限期,但需要按時年檢,10座以上普通汽車的使用年限為20年,駕駛拼裝或者已達報廢標準的機動車上路行駛的,將面臨處罰。
第一步,車管所登記審核崗審核該機動車的相關資料,包括:A、《機動車延緩報廢申請審批表》原件如不與定期檢驗同時進行,須在背面粘貼發動機號、車輛識別代號即車架車身號碼的拓印片;B、《機動車行駛證》原件。提交以上資料者可以是合法業主、業主*的經辦人,也可以是代理人*的經辦人。第二步,機動車檢驗崗核對該車輛識別代碼(車架車身號碼)、發動機號碼,并檢驗有無被鑿改嫌疑;將拓印片與原始車輛識別代號(車架車身
公司名: 廣東省國信報廢汽車咨詢有限公司
聯系人: 侯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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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 址: 廣東廣州花都區花都區新華街茶園里南路西二巷10號101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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