詞條
詞條說明
機動車報廢處理如下:1、車主單位或個人提出報廢申請;2、單位或個人攜報廢車輛汽車行車證(或復印件)、交車人本人身份證到市金屬回收總公司交車辦理《報廢汽車回收證明》;3、車主憑《報廢汽車回收證明》、行車證、車牌照等到市車管所辦理戶籍注銷登記。憑《報廢汽車回收證明》到交通局、運管處辦理養路費、營運費注銷固定資產手續。汽車報廢標準1、輕、微型載貨汽車(含越野型)和礦山作業**車累計行駛30萬千米,重、中
機動車報廢處理1、達到國家強制報廢的機動車,車主應攜帶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行車證和原車,首先到公安交通管理部門*的機動車回收企業,填寫《機動車停駛、復駛/注銷登記申請表》,機動車回收企業確認機動車解體,向機動車所有人出具《報廢汽車回收證明》。2、機動車回收企業應當在機動車解體后七日內將《機動車停駛、復駛/注銷登記申請表》、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和《報廢汽車回收證明》副本交回車管所。3、車
汽車報廢手續如果汽車使用達到以上的年限條件,可到相關部門辦理汽車報廢手續。辦理汽車報廢可分為以下三步:一、辦事條件凡領有正式牌證的機動車,達到較高使用年限的或車輛因事故等原因無法修理的,應辦理報廢手續。二、辦理手續(需提供的材料)(一)《機動車登記表(副表)》(到所轄區交巡警支、大隊車管部門抽取)。(二)《機動車停駛、復駛/注銷登記申請表》。(三)《機動車登記證書》(未獲得的除外)。(四)《機動車
報廢車相關標準汽車使用達到一定期限 ,各個系統的組件大部分已完成使命 ,維護和修理已不能**汽車的安全行駛,應當及時報廢較新。凡在我國境內注冊的民用汽車,屬下列情況之一的應當報廢:1.輕、微型載貨汽車(含越野車)、礦山作業**車累計行駛30萬公里;重、中載貨汽車(含越野車)累計行駛40萬公里;特大、大、中、輕、微型客車(含越野車)、轎車累計行駛60萬公里;其他車輛累計行駛45萬公里;2.輕、微型載
公司名: 重慶東桃再生資源有限公司
聯系人: 陳經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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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 址: 江西撫州南城縣金口工業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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