詞條
詞條說明
無船承運人是指按照海運公共承運人的運價本或其與海運公共承運人簽訂的服務合同支付運費,并根據自己運價本中公布的費率向托運人收取運費,從中賺取運費差價。在直達運輸的情況下,無船承運人還負責安排內陸運輸并支付內陸運輸費用;在提供**多式聯運服務中,**貨代實際上以無船承運人的身份承運貨物。 保證金方式: 辦理無船承運人所需材料: 一:保證金形式——境內公司 1、營業執照正、副本復印件; 2、法人代表、
目前,對承運人所下的定義,一般是“與發貨人訂立運輸合同的人或者實際完成運輸的人”。國際貨運代理人進入運輸領域,開展單一方式運輸或多式聯運業務時,由于與委托人訂立運輸合同,并簽發運輸單證(FCT、FBL等),對運輸負有責任,因而已經成為承運人。 但是,由于無船承運人一般并不擁有或掌握運輸工具,只能通過與擁有運輸工具的承運人訂立運輸合同,由他人實際完成運輸,這種承運人一般稱為無船承運人。無船承運人在
一、國際貨運代理企業設立條件: 1.國際貨運代理業務的申請人應當是與進出口貿易或**貨物運輸有關、并有穩定資源的單位。符合以上條件的投資者應當在申請項目中占大股。 2.國際貨運代理企業應當依法**企業法人資格。企業組織形式為有限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禁止具有行政壟斷職能的單位申請投資經營國際貨運代理業務。承運人以及其他可能對國際貨運代理行業構成不公平競爭的企業不得申請國際貨運代理業務。 3.**貨
為進一步完善無船承運管理制度,緩解無船承運人資金壓力,**有關各方合法權益,按照無船承運業務經營者保證金責任保險與無船承運業務保證金“自由選擇”原則,經與中國保險業監督管理**協商,我部決定,在現有無船承運業務保證金方式之外,試行無船承運業務經營者保證金責任保險制度,供無船承運人選擇。自2010年11月1日起,無船承運人可選擇投保無船承運業務經營者保證金責任保險方式申請**無船承運業務經營資格
公司名: 上海新譽商財務服務中心
聯系人: 吳女士
電 話: 021-68888757-8021
手 機: 17768112397
微 信: 17768112397
地 址: 上海浦東陸家嘴上海浦東中信五牛城C座
郵 編: 2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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