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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權轉讓后原合同中約定的爭議解決條款是否繼續有效?院案例:1998年8月10日,中國**進出口公司與**貿易(私人)有限公司簽訂合同,約定雙方相互供貨關系。1999年10月2日,--公司與--進出口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遼寧公司")簽訂"債權轉讓協議書",約定將其對河南公司的全部債權轉讓給遼寧公司,用以清償--公司欠遼寧公司的債務等。1999年10月8日,遼寧公司依據債權轉讓協議書向河*****起
左某侵犯公民個人信息一審刑事判決書公訴機關山東省青島市李滄區人民*院。被告人左某,男,1988年2月13日出生于貴州省六盤水市,漢族,大學文化程度,系青島冠象紅木家具有限責任公司員工,戶籍所在地青島市市南區,現住青島市嶗山區。因涉嫌犯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于2017年9月6日被青島市**李滄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0日被青島市**李滄分局取保候審,2018年9月20日被青島市李滄區人民*院取
商業秘密保密措施的認定根據《不正當競爭**解釋》*11條*1款的規定,人為防止信息泄漏所采取的與其商業**等具體情況相適應的合理保護措施,應當認定為反不正當競爭法*十條*三款規定的“保密措施”。 筆者認為,保密合同或者保密制度僅僅是保密措施的具體表現形式之一,*在判斷其是否構成反不正當競爭法規定的保密措施時,《不正當競爭**解釋》*11條提供了相對具體的判斷規則和操作方法,關鍵是要判斷保密措施是
建設單位承諾對施工單位已審批未支付工程款承擔還款義務,并未免除債務人即總承包單位的債務負擔的,***其同意即可成立生效本案要旨:建設單位向實際施工單位出具承諾書,明確對施工單位已審批未支付工程款承擔還款義務,并未免除債務人即總承包單位的債務負擔,成立并存的債務承擔。該債務承擔合同有利于債務人,***其同意即可成立生效。債務加入人承諾按18%的年利率承擔逾期付款利息,該利息承擔與本債務承擔并非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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