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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6日,閩臺地區“食藥署”發布*1051607584號公告:修訂化妝品中可宣傳用語和不可宣傳用語示例,該規定將于2017年4月1日實施。 該公告明確了化妝品營銷中不得使用的宣傳用語包括涉及醫療效果和虛假夸大用語2大類。在涉及醫療效果宣傳中不得涉及**、減輕、改善和預防等用語,不得涉及整形外科之用語。在涉及虛假和夸大用語方面,不得使用活化/刺激毛囊、增強/加抵抗力/自體防御力/防護能力等。
**條 為規范化妝品行政許可申報受理工作,保證行政許可申報受理工作公開、公平、公正,制定本規定。 *二條 化妝品行政許可是指化妝品新原料使用、國產特殊用途化妝品生產和化妝品**進口等的審批工作。 *三條 本規定適用于《化妝品衛生監督條例》及其實施細則中規定的化妝品行政許可申報受理工作。 *四條 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負責化妝品行政許可申報受理管理工作。 *五條 國產化妝品行政許可申請人應是化妝品
一、很多企業非常關注關于是否可以按系列化妝品申報,具體怎樣的申報要求? (一)為進一步規范化妝品許可管理工作,方便化妝品生產企業經營管理,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SFDA)就此頒發了公告,決定自2010年4月1日起,對系列化妝品使用同一批準文號或備案號。 具體通知如下:一、系列化妝品包括多色號(顏色)系列非特殊用途化妝品、多色號(顏色)系列防曬類化妝品、多香型(氣味)系列化妝品、多色號(顏色)系
一、在華申報責任單位開具授權書具體要求? 1、授權書應由化妝品生產企業和行政許可在華申報責任單位雙方共同簽署(化妝品生產企業負責人簽字或蓋章均可,行政許可在華申報責任單位應由法定代表人簽字和蓋章)并經公證機關公證;授權書為外文的,還應譯成中文,并對中文譯文公證; 2、授權書應包括以下內容:授權單位名稱、行政許可在華申報責任單位名稱、授權有效期(至少四年)、所授權的產品范圍、授權權限等;授權權限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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