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詞條說明
眾所周知車輛是有一定使用年限的,或是做到一定行駛里程數以后必須報廢,乃至有的車輛由于持續三個檢測周期時間未根據安全性檢測而做到強制性報廢的規范。《道路交通安全法》*十三條 對備案后上路面行駛的機動車,理應按照法律法規、行政規章的要求,依據車輛主要用途、載人裝貨總數、使用年限等不一樣狀況,按時開展安全生產技術檢測。對給予機動車行駛證和機動車*三者義務強制性保單的,機動車安全生產技術檢驗機構應該給予檢
買車人嫌回收價格便宜不肯賣新車,靠譜企業運營成本高又“食不果腹”,一直以來,報廢車回收領域深陷了這類左右為難謬論。2021年9月1日,新版本報廢車管理條例實施辦法起效,確立可以對汽車發動機等五大總成有標準回收運用,這一舉動被覺得是擺脫這一左右為難謬論的一劑靈丹妙藥,將推動領域進到一個新的環節。9月23日,較新政策執行20來天,濟南時報·齊魯壹點小編從此開展了實地調查,發覺因為未有健全的全產業鏈條,
2010年7月19日,**法制辦公布《報廢機動車回收拆解管理條例(征求意見稿)》,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準備重新確立報廢汽車回收拆解企業資格許可制度。**法制辦相關負責人表示,之所以準備出臺這一條例,是因為近年來國家積極促進循環經濟發展,而開展報廢汽車再制造試點就是其中的重要內容。現行《報廢汽車回收管理辦法》中關于回收企業拆解的“五大總成”應當作為廢金屬,交售給鋼鐵企業作為冶煉原料的規定,已經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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