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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原料安全信息變化的提示等5個問題|北京市化妝品審評中心普通化妝品備案常見問題一問一答(第十八期)
問題1:關于提交備案產品年報的要求。答:根據國家藥監局關于實施《化妝品注冊備案資料管理規定》有關事項的公告(2021年*35號)規定,備案人應當于每年1月1日至3月31日期間,通過新注冊備案平臺,提交備案時間滿一年普通化妝品的年度報告。據此,提醒有關備案人應于2023年1月1日至3月31日期間對備案時間滿一年的普通化妝品進行年報。未按要求提交年度報告的,將根據《化妝品監督管理條例》《化妝品注冊備案
標簽、說明書 *五十四條 申請保健食品注冊或者備案的,產品標簽、說明書樣稿應當包括產品名稱、原料、輔料、功效成分或者標志性成分及含量、適宜人群、不適宜人群、保健功能、食用量及食用方法、規格、貯藏方法、保質期、注意事項等內容及相關制定依據和說明等。 *五十五條 保健食品的標簽、說明書主要內容不得涉及疾病預防、**功能,并聲明“本品不能代替藥物”。 *五十六條 保健食品的名稱由商標名、通用名和屬性名
普通化妝品備案資料整理環節常見問題之產品檢驗報告、產品安全評估資料篇
一、產品檢驗報告1、備案資料中未上傳檢驗報告。2、產品檢驗報告中化妝品注冊和備案檢驗申請表中送檢者未簽字,送檢日期未填寫。3、檢驗報告中檢驗報告變更申請表未加蓋檢驗機構公章。4、檢測報告送檢人(或檢測報告中送檢單位地址)與申請表中境內責任人的相應信息不一致,未提供相關說明。5、檢驗報告中產品名稱與備案申請表中的產品名稱不一致。6、檢驗報告為原行政許可檢測報告復印件,未提供原經檢驗機構確認的配方等資
在全國范圍實施進口非特殊用途化妝品備案管理有關事宜的公告2018年第88號
為貫徹落實《**關于在全國推開“證照分離”改革的通知》(國發〔2018〕35號)要求,現就在全國范圍實施進口非特殊用途化妝品備案管理工作有關事宜公告如下: 一、自2018年11月10日起,**進口非特殊用途化妝品由現行審批管理和自貿試驗區試點實施備案管理,調整為全國統一備案管理,國家藥品監督管理部門不再受理進口非特殊用途化妝品行政許可申請。 二、進口化妝品生產企業應當在產品進口前,委托境內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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